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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在此,記者選取兩個典型案件,幫您更好地瞭解“網絡侵權”官司。
  從謝晉名譽受侵害案看博客開設者法律責任
  【案例簡介】導演謝晉2008年因心源性猝死後,宋祖德向其博客上傳多篇文章,稱謝晉因性猝死而亡、謝晉與劉某某在海外育有一個重度腦癱的私生子等。劉信達在其博客上稱謝晉事件是其親眼目睹、其親自到海外見到了“謝晉的私生子”等。謝晉遺孀徐大雯以宋祖德、劉信達侵害謝晉名譽為由起訴。
  【法院判決】法院一審判決宋祖德、劉信達承擔停止侵害、在多家平面和網絡媒體醒目位置刊登向徐大雯公開賠禮道歉的聲明,消除影響;並賠償徐大雯經濟損失近9萬元、精神損害撫慰金人民幣20萬元。
  【法官點評】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長姚輝:本案是一起利用博客侵害他人名譽權的案件。在公開博客這樣的自媒體中表達,與通過廣播、電視、報刊等方式表達一樣,都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權益。
  從範冰冰被侵權案看“含沙射影”侵權者的責任
  【案例簡介】2012年,香港《蘋果日報》刊登一篇未經證實的關於內地影星章子怡的負面報道。畢成功隨後轉發併發表評論,表示前述負面報道是“MissF”組織實施的。其後,易賽德公司主辦的黔訊網刊登《編劇曝章子怡被黑內幕,主謀範冰冰已無戲可拍》一文。文章及微博被廣泛轉發、轉載,網絡上出現大量對範冰冰的侮辱、攻擊性言論及評價。範冰冰起訴,要求易賽德公司和畢成功停止侵權、公開賠禮道歉並賠償精神撫慰金。
  【法院判決】法院認為,毀損性陳述有可能隱含在錶面陳述中(即影射),並不要求指名道姓,只要原告證明在特定情況下,具有特定知識背景的人有理由相信該陳述針對的對象是原告即可。判決畢成功和易賽德公司賠禮道歉、分別賠償精神撫慰金3萬元和2萬元。
  【法官點評】姚輝:在利用網絡信息侵害他人名譽權等人身權益的案件中,侵權信息往往具有“含沙射影”“指桑罵槐”的特征,並不明確指明被侵權人,尤其是在針對公眾人物的情況下,要從信息接受者的角度判斷。
  本版稿件均據新華社電  (原標題:典型案例教你瞭解“網絡侵權”官司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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